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55:4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字〔1997〕3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7〕3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4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字〔1997〕3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府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