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 发表于 2023-3-31 11:25:41

“乐捐”又火上热搜!网友:真开眼,监管部门:真处罚

最近
广州的谢女士入职新公司时
被满满一页的乐捐制度瞬间吓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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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超时吃,“乐捐”20元
办公桌没整理,“乐捐”10元
下班电脑不关,“乐捐”20元
上班和同事聊天,最高“乐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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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特别说明
“乐捐”款需以现金或扫码方式支付
当天完成转账
如有不执行者
将从工资中扣取“乐捐”款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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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曝光后
网友们炸了锅
纷纷表示这莫不是“付费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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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嗅到了熟悉的味道
无独有偶,去年九月
深圳也有一家公司动了“乐捐”的歪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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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确指出
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
“如每月加班未达到30小时,
岗位绩效乐捐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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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网络曝光
收到网络举报线索后
辖区人力资源局马上会同街道办
对该公司进行电话询问和实地核查
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公告属实
但表示因网络舆情发酵
该公告已经删除,并未实际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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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调查并没有到此结束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
企业的职工名册、工资表、
考勤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等资料
初步认定该公司
涉嫌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一是所发公告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
且公告中的
“每月加班不满30小时乐捐300元/月”
有变相罚款性质
涉嫌违反《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是存在超时加班违法行为
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经立案调查
最终向企业下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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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捐”原指自愿捐款
但却被企业偷换概念放进了规章制度中
职工一旦违反某项管理规定
企业就会强制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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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小保提醒:
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
但规章制度
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把罚款改名叫“乐捐”
不能掩盖企业侵权的事实!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
员工迟到或者旷工
企业可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
员工在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
或违反竞业限制、服务期约定等特定情形下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
不管是“乐捐细则”还是“加班公告”
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
既无法律依据也欠缺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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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地
员工有权拒绝企业此类变相罚款行为
如果企业真这么干了
人社局该出手时就会出手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
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
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
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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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深圳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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