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55:1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7〕5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7〕57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这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38号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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