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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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4.12
广大纳税人: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平稳有序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电子发票。
二、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一)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纳税人可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二)纳税人选择使用第三方平台的,可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中自愿选择。目前,已在省税务局备案的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百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4.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5.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瑞宏网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6.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金蝶发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在我省已备案的上述6家第三方平台承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和存储等服务,不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向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四、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行为的,请拨打12366;如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干预选择平台的,请拨打2237656。
相关附件如下:
附件:河北省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项目表
附件:
[*]河北省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项目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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