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54:0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函〔1998〕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函〔1998〕3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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