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52:5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字〔1999〕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9〕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内国税出字2号)中要求上报清算结果的时间改为1999年4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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