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3-28 01:15:19

@出口企业 进料加工核销流程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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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提出“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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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反馈机制已经优化,无论是否存在手册(账册)册核销信息,均反馈核销报关单信息,减轻企业填报《调整表》负担。
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相关操作如下:
1、获取反馈数据
操作路径如下:【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申请】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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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线核销申请
选择【在线申报】>【加贸数据下载】>【数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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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需获取反馈的年度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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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后,可在下方查看到下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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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据查询】模块,则可以分别查询到已反馈的已核销手册(账册)册数据及已核销进出口报关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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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系统无论是否存在手册(账册)册核销信息,均反馈核销报关单信息。所以会出现“已核销手/账册数据查询”未能查到,但 “已核销进口报关单数据查询”和“已核销出口报关单数据查询”模块中可查询到已反馈进出口报关单数据情况哦!企业可根据需要分别在相应的数据查询模块导出明细数据进行核对。
②离线核销申请
选择【离线申报】>【进料加工核销反馈】,输入需获取反馈的年度并申请反馈,查询申请所需年度反馈文件,下载后将反馈数据读入离线申报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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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反馈年度一般情况下为自然年度的上一年;如企业拟申报核销的手册(账册)册跨年的,则需填写涉及到的所有年度。二次核销的,填写拟二次核销的手册(账册)册涉及的年度。如:企业在2023年拟申报核销某E账册的20211201-20220525周期,则反馈年度应填写2021、2022。
2、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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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增设“核销起始日期”、“核销截止日期”两个栏次,账册必须在这两个栏次分别录入申报核销的周期起止日。(注意:同一账册的申报核销周期必须是连续的。即企业本次申报的该账册的“核销起始日期”必须为该账册其他已申报核销周期的“核销截止日期”的次日。不同周期间不得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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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核对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后,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应同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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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成申报数据后,进行数据自检,自检无误后正式申报。同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纸质资料进行手册核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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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销确认后,如存在“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企业需在确认后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填列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18栏次,进行申报调整;“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则会参与核销确认后最近一期的免抵退税计算。
提示:核销完成后,如企业发现遗漏部分报关单未核销,则需按照以上步骤,重新进行二次核销。其中账册二次核销的核销周期必须与已申报核销的核销周期完全一致。


主要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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