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52:0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2000〕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0〕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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