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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51:5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阁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前(四)项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阁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前(四)项解释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0〕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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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阁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前(四)项解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