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3]70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联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联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黑地税函70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联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现对中国联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属县级分公司纳税地点调整如下:
中国联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属县级分公司实行属地纳税,即由县级分公司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日常税务检查由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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