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8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2019〕—8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2019〕—81
全文有效
2019.5.3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要求,扎实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加快推动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结合各自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推动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逐步构建与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明确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此次国务院复制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共18项,其中“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仅限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优化进口粮食江海联运检疫监管措施”在我省无相关业务,其余16项均可在我省复制推广。
(一)投资管理领域。“公证‘最多跑一次’”“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等5项。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海运危险货物查验信息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合并申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全流程‘一单多报’”“保税燃料油跨港区供应模式”“海关业务预约平台”“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中欧班列集拼集运模式”等6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审批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自我信用承诺及第三方信用评价三项信用信息公示”“公共信用信息‘三清单’(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应用清单)编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智能选船机制”“进境粮食检疫全流程监管”“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等5项。
三、确保改革经验落地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市两级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协调推动作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复制推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做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定期召开部门联络员会议,对复制推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沟通对接。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掌握复制推广工作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提出我省细化分解方案和贯彻落实措施。各地要强化复制推广主体责任,主动与省有关部门做好对接,指导企业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
(三)搞好政策解读。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海关、人民银行、外汇、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广泛宣传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重大意义,让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掌握并充分利用好改革创新政策。各地也要参照省的做法,搞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让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在我省落地生根。
(四)做好总结反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和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省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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