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3-3-24 20:40:13

【“税小美”广播】这些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知识点,我们一起来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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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2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

什么是税务证明?告知承诺制是什么?哪些人适用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哪些?这些您关心的问题,税小美来为您一一解答。



什么是税务证明?
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什么是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如何适用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承诺不一致或承诺不实的将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PART
01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证明用途:(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PART
02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证明用途:(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PART
0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证明用途: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PART
04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证明用途: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PART
05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证明用途: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PART
06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证明用途: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PART
07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证明用途: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PART
08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证明用途: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PART
09
专用车证
证明用途: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PART
010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PART
011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PART
012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证明用途: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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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明”到“承诺”,税务事项证明告知承诺制有助于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税收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税务机关清楚告知、纳税人诚信守诺,诚信纳税的税收营商环境让我们一起来守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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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西山税务
编辑:李丽朱
审核:俞 逍终审:张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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