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48:11

【聚焦】抗“疫”显担当!全国税务系统3名个人1个集体受表彰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2 15:02 编辑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让我们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兴山区税务局生动幽默的故事,第一时间了解最新优惠政策!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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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将优惠政策进一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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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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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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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兴山区税务局,您也可以成为税务小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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