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9.8.3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 6 号)规定,现将唐山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唐山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04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8月21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第6号)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在充分调查、听取建议、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唐山市辖区内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确定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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