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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44:4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3〕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3〕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62号)转发给你们,如有类似的问题,请按《批复》精神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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