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长三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化新旧对比之登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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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开始正式施行。
公告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附件《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废止。
同样的违法行为,裁量基准都有哪些变化?是否适用首违不罚?申税小微通过对比来带您了解~
今天,带您了解:长三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化新旧对比之登记篇↓↓↓
01
税收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018年第5号
1.能够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免处罚款;
2.超过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超过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且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第5号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不适用本项。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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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税收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
2018年第5号
1.三年内首次发生且在期限内改正的,免处罚款;
2.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但能在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第5号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不适用本项。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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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税收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018年第5号
1.能够在限期内办理,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免处罚款;
2.超过限期办理,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超过限期办理,且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办理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第5号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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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税收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018年第5号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第5号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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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税收违法行为
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2018年第5号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第5号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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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税收违法行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018年第5号
1.在限期内办理,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免处罚款;
2.超过限期办理,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且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022年第5号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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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税收违法行为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登录账户账号
2018年第5号
1.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第5号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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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税收违法行为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2018年第5号
无
2022年第5号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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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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