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41:4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4〕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4〕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各盟市局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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