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4〕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4〕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各盟市局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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