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金智库 发表于 2023-3-20 00:10:26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与批准的相关问题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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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主体和提交对象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完成后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对应《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规定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规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则应由债务人作为提交主体;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则应由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就提交对象而言,法定应当为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中也规定了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样式,但债权人会议本身并非实体机构,法定也并非在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时现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具体操作中的提交主体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提交或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或者直接向所有债权人提交。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涉及的问题

1.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问题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那么理论上而言重整程序自启动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不会超出十个月(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最长期限九个月到召集债权人会议的期限)。

而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债权人人数众多,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重整案件,考虑到行使“强裁”权利或宣告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对于会议召开时间,受理法院可能会结合包括债权人对草案内容接受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会议在具备表决通过的可行性后再召开。而对于债权人而言,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复杂,在收到草案文本后,他们需要充分的吸收、消化和研判的时间(甚至是开展实地调研的时间),一些金融机构、国有机构在参与表决权前往往还需要履行多层级的内部会议决策程序。另外,即使管理人或债务人在草案编制过程中就广泛开展了与法院和债权人的沟通工作,但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后,法院基于合规性方面的考虑,债权人基于其经济利益充分实现的考虑,在基本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的情况下,也会再提出多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希望在进行修改后再提交表决。那么在考虑这些因素后,法定的三十日是否足以使重整计划草案达到具备表决条件,法律是否应给予更长的期限,或者说应完善预重整程序的规定等立法方面的问题就值得讨论。但另一方面,如法院以管理人尚需结合法院和债权人意见修改重整计划草案,以最后版本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间起算三十日,则可能实际使重整计划表决时间无限期延后,实际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2. 关于债权人的分组问题

重整计划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综合方案,应由各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对于重整计划的表决,《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分组进行。《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将根据债权性质将债权人分为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类分组表决,而这一分组主要是基于债权清偿顺序而确定的。针对一般的重整案件,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组分类表决,但在相对复杂的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分组,如对于重整案件中涉及大量债权金额较小的债权人时,管理人可以考虑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对于涉及大量施工单位、购房人、被拆迁人等债权人的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购房人债权、工程债权相比担保债权具有更加优先的效力,管理人可以考虑设置工程债权组、购房人组、被拆迁人组等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同时,为维护债务人和出资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另外,由于重整案件并无固定的重整模式,部分重整案件可能会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还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3. 关于表决方式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而实践中在一些债权人人数众多的重整案件中,同一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享有性质不同的数笔债权,而工程债权人、担保债权人、税款债权人等优先债权人因为法定对其债权可优先清偿部分有限制规定,其余部分应调整为普通债权,优先债权人往往应参加两个组的表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债权人拥有性质不同多笔债权的,则其调整后不同性质的债权应分别计入不同组别的债权金额,也应在不同的债权人组分别参加表决,但其表决意见是否可在不同组别内分散行使,即在其中一个组表决同意,另一个组表决反对,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我们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在执行上具有整体性,不可能部分执行,我国破产法并无债权人可表决同意草案部分内容、否决部分内容的规定,因此债权人参加不同表决组的也应统一提交表决意见,仅在计票时分别按不同表决组的人数、金额计算。

关于重整计划批准的相关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本身既不采取完全的当事人主义,也不采取绝对的职权主义,而是以监督自治主义的方式作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体现了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体现了司法权力的监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即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才会对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同时,《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因此,无论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最终批准主体应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主要是审查重整计划中关于债务人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以及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等。对于是否应赋予法院行使“强裁”的权利,理论和实务界有较多讨论,而就司法机关而言,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要求法院“应审慎适用强裁权”。事实上,在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往往不是债权人关注的重点,大多数债权人仅会朴素地去关心清偿率、清偿时间这一个问题。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由于普通债权人清偿顺位最后,清偿率也不一定能满足100%,普通债权组往往通过难度最大,即使在重整计划草案已经通过资产评估结果、资产变现可能性充分论证重整优于清算的情况下,由于对利益已经严重受损,对债务人已经彻底丧失信任,普通债权人也很难理性地去分析重整利弊,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强裁”权利作为债权人意思的调整,也应具备存在的必要,法院也应当敢于正确运用这一权利。但这一权利确实应避免错误应用,因此可以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强裁”权利的适用条件。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成燕 曹昊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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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商业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提质增效实操
——尽职调查、清收处置策略、处置技巧、创新处置方向
(时间:3月25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周老师,曾任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分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等职务,长期从事金融法务、银行业务经营管理及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多次进行过银行法务、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讲座,对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
一、提质增效之磨刀不误砍柴功——尽职调查是基础
(一)不良贷款演化分析
1、贷款用款分析
2、不良成因分析
3、资产流动轨迹分析
(二)尽职调查的起点和落脚点
1、起点——各类偿债义务人
2、落脚点——各类偿债资产
(三)尽职调查的途径
1、硬手段:尽调工具
2、软手段:渠道资源
二、提质增效之精准靶向施策——“一户一策”是关键
(一)清收处置策略原则:快、准、狠
(二)清收处置策略关键:抓手、亮点、撬杠
(二)清收处置策略要点及陷阱
(三)各类资产处置策略
1、房屋处置要点
2、土地处置要点
3、动产及其他权益类资产处置要点
三、提质增效之兵法妙用——处置技巧是保障
(一)穷尽下家
(二)全面追加
(三)以刑促民
四、思路决定出路——新时期的处置方向
(一)起点的转移——从债权人到债务人
(二)“大不良”思维—— “三打”到“三重”
(三)行业资源共享——“单打”到“混打”
五、互动答疑
第二讲、NPL投资环境、收购及处置实务经验与案例
——收购、估值、处置的难点与对策,及处置方式创新变异
(时间:3月25日下午14:00-17:00)
·主讲嘉宾:毛老师,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资深人士。有二十多年的金融从业经历,长期从事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对危机企业、困难项目的成因及化解有深入的研究,对追债与逃废债间的辩证关系有独到的见解。在将不良资产的行业经验嫁接到固定收益类债项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并尽最大可能减少风险方面有丰富的实践,对金融不良和非金不良的行业和市场发展趋势有较为准确的把握。
一、前不良资产投资市场环境分析(2008-2022年总结)
二、不良资产投资市场各方心态分析
三、前期不良资产投资收益现状
四、前期不良资产投资领域现状分析
(一)房地产成为最大雷区
(二)退市风险警示类公司大量涌现
(三)各行业兼并、重组与救助式投资成为新的热点
(四)不良资产所涉及的大部分基础资产之流动性趋弱
五、案例分享
(一)某核心区域高新产业用房多次拍卖流拍
(二)某大型物流仓储项目法拍流拍卖以物抵债
(三)某物流大厦项目公司破产重整
(四)某*STCX股份的破产和解过程
六、商业投资逻辑的再分析
七、对政府层面启动大基建投资对不良资产投资机会的再分析
八、现阶段收购、估值遇到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1、转让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投资者,甚至隐瞒重大瑕疵
2、对无财产抵质押的债务人之偿债能力如何定价判断
3、未胜诉、未胜裁债权定性前后估值需全面考量的主要因素
4、阻碍、延缓执行常见措施的预防及应对
5、回收期限的判断及估值折现
6、如何寻找配资渠道、设计配资方案来收购不良资产
7、如何根据自身财力来选择不良标的
8、不良资产领域的法律刚性思维与经营管理的柔性思维之冲统与统一
九、现阶段不良处置的主要难点及对策分析
1、债务人控制了抵质押资产的实际收益
2、待处置的标的资产帐面价值较大,受众面较小,无人应盘
3、债务人利用法律程序阻挠诉讼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
4、无法掌握债务人可供执行资产
5、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
6、意向投资者现阶段资金不足以支付标的资产价格
7、法拍询价结果较低,竞争者少
十、新形势下处置方式的变异参考
1、利用结构化交易避免定价冲突
2、选择利用预重整规则
3、运用实质性重组模式
4、自家的孩子自家抱,继续追加投资
5、及时作出债权物化的决策
十一、互动答疑
《共话·金融不良资产投资处置交流会》
(时间:3月25日下午17:00-18:00)
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机构、小贷机构、服务机构、律师会计师一起研学互动。
第三讲、困境地产不良投资实务、风险防范及案例
——政策产品解析、风控要点、破产重整、信托与AMC合作
(时间:3月26日上午09:00-12:00)
·主讲嘉宾:X老师,某国有地方AMC投行部总经理,具有银行、信托、券商等跨行业经验,擅长困境地产盘活和上市公司投资。累计管理地产规模超800亿元,成功参与十多笔困境地产盘活、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和收并购投资。
一、地产政策及违约现状
(一)政策梳理
(二)房企-债券-项目
二、地产融资产品分类及风控要点
(一)主流机构的产品分类
(二)十大风控措施对比
三、破产重整投资相关问题
(一)投资节点: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
(二)投资模式:存续式重整、出售式重整、共益债
(三)投资风险及防范
四、信托公司与AMC合作的思路探讨
(一)处置自身不良:受益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转让
(二)投资外部不良:纾困基金、配资基金
(三)破产服务信托
五、案例分享
案例1:某信托不良处置
案例2:某信托不良处置
案例3:某烂尾项目盘活
案例4:某烂尾项目盘活
六、互动答疑
第四讲、不良资产包投资的实操经验及案例解析
——资产收购、尽职调查、估值体系、处置要点、税务筹划
(时间:3月26日下午14:00-17:00)
·主讲嘉宾:肖老师,桥本投资总经理。13年投资,银行,投行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国内顶尖TOP20私募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近20亿。4年不良资产管理经验。深耕云南不良资产行业,在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行业敏锐的洞察力。
一、不良资产包收购,尽调,估值,全流程解析
(一)如何获取不良资产包信息
(二)金融不良收购法律及合规流程解析
(三)金融不良与非金不良法律尽调要点及实地尽调要点
(四)不良资产包估值体系如何建立
二、不同不良资产包的收购,处置模式要点
——不良资产七种处置方式要点
三、不良资产税务筹划的要点
(一)住宅类税务筹划要点
(二)土地类税务筹划要点
四、实操案例解析
(一)住宅类实操案例
(二)土地类实操案例
(三)单体房地产实操案例
(四)产业类企业实操案例
五、投资人如何参与到不良资产行业中
六、云南不良资产的投资趋势与未来
七、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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