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5]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供暖公司 煤气公司 供水公司等单位收取的入网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供暖公司 煤气公司 供水公司等单位收取的入网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106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基层地方税务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供暖公司、煤气公司、供水公司等单位向用户收取的入网费(碰头费)应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与省国税局沟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供暖公司、煤气公司、供水公司等单位在供暖、供气、供水管道建成后,将本单位的管线同用户的管线相连接,按用户或用户房屋的面积一次性收取入网费(碰头费),收取的费用用于公司的管网建设,该行为不属于销售货物,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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