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38:4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5〕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5〕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订后下发。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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