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重要提醒
xx区各出口企业:根据现行的相关政策,我局就2023年出口退(免)税年度申报期等问题进行工作提醒,请各出口企业知照。本通知内容若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后续发布的政策文件或执行细则不一致的,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的内容为准。
一、出口退(免)税年度申报期
对于2022年的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出口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申报期限为2023年4月17日前,如您企业存在未申报的报关单和发票,请及时申报。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注:在期限后申报上年度出口货物退税的,属于超期申报,应同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与退税数据一起生成申报数据进行申报)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7/860_1679034636745.png?width=81&size=273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二、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制度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老王注:期限内已经申报退税的,发生视同收汇情况的,需要收齐证明资料,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该表无需向税务机关申报,自行留存即可,同时把对应的收汇凭证和视同收汇证明资料一起留存备查)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7/994_1679034636930.png?width=81&size=273
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老王注:期限内申报了退税但未收齐外汇或符合视同收汇但暂未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的,冲减原退税后,并不是改免税,切记!等后续收齐外汇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再重新申报退税。只有确实收不到外汇也不符合视同收汇的才需要把这部分未收汇的改为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最晚日期为4.19),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老王注:一旦因超期核销被行政处罚的,退税管理类别调为四类)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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