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124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124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5号)称: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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