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金智库 发表于 2023-3-17 11:50:33

供应链ABS项目最全解析及操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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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反向保理为主。反向保理依托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沿着交易链条反方向,向与核心企业(含下属公司,下同)有长期稳定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通常采取“1+N”模式,“1”即信用等级较高、偿付能力较强的核心企业,“N”即与核心企业存在供应关系的供应商,其本质是供应商基于真实的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的信用转化为自身的信用从而实现较低成本融资。而正向保理通常由债权人主导,沿着贸易链的正方向,即货物流动的方向。
相较于正向保理,反向保理的保理商可基于对核心企业的了解选择核心企业同意支付的应付账款债权进行融资,能够降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及其保理业务操作风险。
2、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依托于核心企业的主体级别,具有类信用债特点。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通常设立项目公司负责特定房地产项目的综合开发管理。
因此,应收账款多数为项目公司与供应商的往来款,即直接债务人为项目公司,但是鉴于项目公司本身信用等级较低,核心企业往往通过债务加入作为共同债务人或者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等方式将其自身信用嵌入产品之中,从而使供应链金融ABS产品能够体现核心企业的信用等级。
供应链金融ABS的项目组织方或者最终付款方均为核心企业,本质上是典型的类信用债品种。
3、平层结构为主,通常不设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房企供应链金融ABS具有较强的类信用债特点,核心企业的准入门槛较高,证券偿付严重依赖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而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对于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并没有提升作用,除少数项目(主要为主体评级低于AAA的项目)设置了小比例的次级证券之外,绝大多数采用了平层结构。
此外,对核心企业信用的严重依赖也决定了保证担保、差额补足等外部增信措施并不会起到增信的作用。
4、多数采用储架发行机制。储架发行,即“一次申报、分期发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三)》,资产证券化项目“一次申报、分期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基础资产具备较高同质性,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相同类型,且风险特征不存在较大差异;
②分期发行的各期资产支持证券使用相同的交易结构和增信安排,设置相同的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且合格标准包括相对清晰明确的基础资产质量控制条款,比如资产池分散度、债务人影子评级分布等;
③原始权益人能够持续产生与分期发行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资产规模;
④原始权益人或专项计划增信主体资质良好,原则上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或以上;
⑤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计划管理人和相关参与方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较为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交易商协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答疑》规定,对于采用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产品,原则上各期交易结构应相同,基础资产具有较高同质性。注册文件中应当依据企业合理发展规划、交易规模、平均账期、资产周转率等因素合理匡算注册额度。
5、通常采用“黑红池”发行机制。所谓“黑红池”发行机制就是证券发行过程中两次确定资产池。
所谓“红池”是指产品发行机构向监管机构进行前期审批申请备案时候所递交的基础资产池,即模拟资产池;所谓“黑池”则是在证券化产品发行时候实际发行的基础资产池,即真实资产池。
在基础资产回款快、发行时点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黑红池机制,一方面,在发行准备期间原始权益人可以将“红池”资产用于其他融资(比如作为另一个资产池的循环购买基础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在市场流动性偏紧,资金成本较高时,专项计划可以推迟成立,只要在发行时可以确保“黑池”资产和“红池”资产的同质性则可以保证融资规模,从而保证实际融资成本。
6、证券评级难以超越核心企业主体评级。
如前所述,供应链金融ABS证券偿付严重依赖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债特征明显,这也决定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难以超越核心企业的主体评级。
主体准入标准
(一)核心企业准入
从主体信用看,供应链金融ABS具有的类信用债特征决定了产品依赖于核心企业的主体信用,核心企业一般为行业龙头企业,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财务实力和信用实力,主体信用评级在AA+及以上,并以AAA企业为主。
从行业角度看,重点关注资产周转率高、应付款体量大的行业的核心企业,比如制造企业、建筑类企业、房地产公司、贸易公司等。
(二)债务人准入
1、根据沪深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第五条,基础资产池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度,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同时规定了债务人分散度的两种豁免情形:
(1)基础资产涉及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等情况的,资产池包括至少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权人且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
(2)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
就供应链ABS项目而言,由于债务人的单一性,分散度要求难以达到。在两种豁免情形中,由于原始权益人保理公司的资质较弱,故适用第一种豁免情形。
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基础资产池所对应的单一债务人未偿还本金余额占比超过15%,或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合计占比超过20%的,应披露该等债务人的相关信用情况。核心企业下属公司入池基础资产占比若超过15%,则应对该下属公司进行相应的简要的信息披露。
3、原则上项目公司应该是核心企业的并表子公司,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一些联营或者合营公司相应资产入池,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建议跟交易所提前沟通,同时控制一定的比例;
此外,很多主承销商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一般也严格限制甚至禁止非并表子公司资产入池。
但是,非并表子公司的资产入池会相应的增加核心企业的或有负债,增加核心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交易结构
(一)交易结构图
供应链金融ABS基本交易结构、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7/524_1679025030860.jpg?width=613&size=31166
(二)交易结构介绍
(1) 债权人因向核心企业下属公司提供货物买卖或境内工程服务等基础交易而对核心企业下属公司享有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核心企业通过出具《付款确认书》的方式作出到期付款承诺并债务加入与核心企业下属公司成为共同债务人。
(2) 原始权益人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就债权人对核心企业下属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保理服务,并受让该等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该等债权可由原始权益人转让予专项计划。
(3) 为避免出现资产入池、现金流划转或资产服务监督混乱等问题,本专项计划约定,每一期专项计划由单一一家原始权益人转让基础资产,该原始权益人即为当期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
(4) 计划管理人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募集资金,与原始权益人签订《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并运用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从供应商受让的前述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同时代表专项计划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5) 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筛选、基础资产文件保管、敦促原始权益人自行或代表原始权益人向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基础资产池监控、基础资产债权清收、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归集等。
(6) 计划管理人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银行开立专项计划账户,对专项计划资金进行保管。
(7) 专项计划设立后,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中证登登记和托管。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资产支持证券将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和交易。
(8) 债务人到期按时偿还到期应付款项后,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托管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银行发出分配指令:托管银行根据管理人发出的分配指令,将相应的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和专项计划税费等可扣除费用后的剩余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的本金和投资收益。
信用增级方式和风险自留
(一)信用增级方式
1、常规增信措施
(1)债务加入/基础资产差额支付
详见第三部分之“核心企业信用加入方式”。
(2)资产支持证券差额支付
由于核心企业已经通过债务加入或基础资产差额支付进行了增信,在此基础上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差额补足的必要性不是很强。所以,采用该增信方式的项目比较少见,具体项目如“平安湘财-明生供应链金融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
(3)优先/次级结构
如第一部分所述,由于供应链金融ABS具有较强的类信用债特点,而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对于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并没有提升作用,除少数项目(主要为主体评级低于AAA的项目)设置了小比例的次级证券之外,绝大多数采用了平层结构。
但是,随着供应链金融ABS的发展,优先/次级结构在AAA级项目中的出现频率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2、广义增信措施
(1)基础资产方面:通过争议应收账款债权回购和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进行进行风险防范。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7/388_1679025031148.jpg?width=602&size=48882
(2)信用触发事件:设计提前清偿事件,在发生严重影响债务人信用评级的事件时,债务人将提前清偿价款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二)风险自留安排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第十六条,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具体比例按照以下第(一)款或第(二)款要求进行:
(一)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且持有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低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二)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当持有,且应当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总持有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风险自留存在两种豁免情形:
(一)基础资产涉及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等情况的,基础资产池包含的债权人分散且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
(二)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
供应链金融ABS项目中,核心企业/债务人资信状况均在AA+及以上,资信状况良好;同时,无论是根据《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要求还是考虑发行金额的需要,债权人的分散度一般不会成为项目的障碍,据不完全统计,已发行的供应链ABS产品中,债权人户数多数在50户以上。
所以,该类项目符合第一项豁免情形,原始权益人可以免于进行风险自留。
来源:ABS研究 作者: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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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qijin-finance.com
启金智库 联合 章法网 将于 2023年4月1-2日(周六/周日)在 西安 举办《基建领域应收应付账款融资、保理/供应链金融/保函、ABS/ABN及保理+银行+基金+租赁+信托等资金组合的典型创新产融实务和案例专题培训》,特邀四位行业实战型专家主讲实操经验与案例,本课程适合基建工程类产业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士参加,同时会形成多元化背景的学友们持续学习交流研讨合作携手共进的生态圈,诚邀您的加入。
【课程提纲】
第一讲、基建行业和金融机构双视角下基建领域应收账款资产形成及保理 、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实务
(时间:4月1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讲师A,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某城商行分行行助,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一、基建产业链全景梳理及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参与机会:
1、上游(建材、工程机械等)、中游(中建、中交等建筑企业)、下游(政府、城投、社会组织等)的典型代表企业简析及业务分析;主要从产业特点、财务指标、产业需求、风险画像、考核指标等维度分析;
2、看基建行业典型机构参与工程类型,从F+EPC、PPP、BOT等业务模式看交易结构关系;
3、国务院等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利好政策会带来哪些合作机会?从REITS、不动产私募基金方面解析基金和资管参与工程领域供应链。
4、有追保理和无追保理的资金流深度分析,折扣融资对国有企业资产是否造成流失?
二、基建产业下游企业应收应付账款分析及保理 、供应链金融产品方案:
1、政府平台、城投企业、地产公司作为典型业主的业务类型和现金收付逻辑有哪些?如何判断隐形债务?隐形债务对应的典型应收账款类型
2、主要政府平台、城投企业、地产公司名单解析及业务、转型现状、应收和应付逻辑;
3、城投、地产公司等典型下游企业承兑的商票如何操作?逾期商票的典型企业名单。以担保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商票+银行实务案例解析
三、基建产业中游企业应收应付账款分析及保理 、供应链金融产品方案:
1、施工企业如何拿工程? 如何与社会资本合作案例解析,以基金+保理模式案例分析社会资本如何与保理联合参与基建供应链金融
2、案例解析:中游企业付款方式,以票据、债权凭证、反向保理、供应链票据、国内信用证为的案例解析
3、案例解析:中游企业出表模式及结构化无成本双降创新案例,压降两金的背后政策是什么?
4、案例解析:以中游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
四、基建产业上游企业应收应付账款分析及保理 、供应链金融产品方案:
1、建材等托盘商介入上游供应链的模式和要素案例分析,以某信托公司和金融服务公司通开展砂石、建材等供应链业务典型案例
2、农民工工资监管和民工工资保理、实名制管理业务案例分析
第二讲、大型企业布局保理公司和供应链公司现状及典型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案例
(时间:4月1日下午14:00-16:00 )
·主讲嘉宾:讲师A,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某城商行分行行助,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一、大型央国企建筑企业生存现状、设立保理公司动机分析
1、核心企业设立保理公司市场经营现状分析,从行业选择、净资产收益率等纬度深度剖析
2、保理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产品和资产选择有哪些?
3、保理公司和保理公司之间资产转让、动机案例分析
4、银行、核心企业、第三方布局供应链金融现状及优劣势分析
二、聚焦“招采平台”
1、政府平台、大型央国企的招采平台现状分析
2、“权证类”确真不确权到底能否打动银行为代表的资金方?
三、典型案例分析
1、瑞茂通、厦门象屿等产业金融生态企业如何通过产业+供应链金融方式介入工程行业?盈利模式深度分析
2、工程机械细分行业供应链金融案例
--某股份制银行在工程机械领域从厂家到终端客户的全程通供应链金融产品案例
3、新能源建设产业+保理案例分析
--某电建公司通过新能源公司、引入产业、保理公司方式,和政府合作开展光伏电站产业投资与供应链金融案例解析
--某央企发电集团旗下保理公司通过非标准确权为煤炭供应商提供前置未来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4、中交某局处级单位典型诉讼案例,看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行为为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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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场景模拟 角色互换实操演练
(时间:4月1日下午16:00-17:00 )
主持嘉宾:讲师A,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某城商行分行行助,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来自银行、城投、金控、央国企、工程企业、保理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租赁公司、供应链金融科技公司、律所的各领域从业高管亲临现场,抛实务问题,聊现实痛点,解疑点难点,由特邀讲师主持。
第三讲、工程保函/担保的产品类型、行业发展、运用场景和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4月2日上午9:00-10:30 )
· 主讲嘉宾:讲师B,工程保函领域专家,带领团队创设了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保函、分离式保函、转开保函,以及电子分离式农民工工资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等多个优秀产品,并完成与多个省市、央企业务对接。因此荣获多项创新产品奖。
一、 建筑工程行业发展现状及工程保函容量,重温赫德法案
二、工程保函的法律关系和机构分布
(一)工程保函取得法律支持、大范围推广及高速发展阶段的历史实践
(二)工程保函涉及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
(三)国内担保公司的分布和主营保函业务的银行介绍
三、国内工程担保的行业背景及存在的实际意义
(一)国内工程担保的行业背景
(二)国内工程担保存在的实际意义
四、招投标和资质管理制度对建筑工程行业的要求
五、工程担保的分类、格式、主要方式和运用场景分析
(一)银行保函、商业保函、保险保函、保证金产品区别
(二)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业主支付保函等产品运用案例
六、工程担保市场的参与机构类型
七、工程保函权利各方的风险识别
八、典型案例分析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案例
(二)核心企业集采/招采平台案例
(三) 银行、保险和非银金融机构面向建筑工程行业的担保+供应链金融案例
第四讲、基建领域供应链ABS/出表ABS/并表ABN创新实践案例剖析
(时间:4月2日上午10:30-12:00 )
· 主讲嘉宾:讲师C,某头部保理公司业务总经理。中原银行总行和郑州银行总行投资银行特约顾问。原某国有股份制大行银行省分行公司部总经理,原顺丰控股金融BG华中区域负责人。
1、当下城投、央国企融资结构环境分析及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的诉求下ABS井喷发展的逻辑分析
2、如何正确理解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关于央企开展ABS业务增信问题的回复
3、城投融资结构新的转型方向:非标转标案例解析、福建省首单-单SPV-CMBS案例解析、基础设施公募REITs政策逐步完善、市场不断扩容,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哪里?
4、城投和央国企供应链ABS业务落地实操:某城投安置房信托受益权ABS、保障房ABS、租赁住房ABS、购房尾款ABS、供水收费收益权ABS、供应链ABS、某央企代理ABS、出表ABS、并表ABN等实际案例剖析
5、趋严监管背景下、上交所、深交所及交易商协会、基协对ABS的资产发行及挂牌指导意见分析
第五讲、建筑工程保理业务合规操作及风险管控实务和案例
(时间:4月2日下午14:00-17:00 )
· 主讲嘉宾:讲师D,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保理与供应链金融华北负责人,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
一、《建设工程保理业务规则》的解读
二、合格施工类应收账款的多角度判断
1、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保理合同也会无效吗?
2、施工合同多个交易主体的影响:建设工程的联合体中,谁才是真正的债权转让人?
3、结算金额依据的影响:施工类应收账款金额的结算依据如何判断?
三、建设工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1、观点碰撞:建设工程应收账款转让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随之转让?
2、执行难题1:执行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产生冲突时如何行使?
3、执行难题2:执行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建设工程土地抵押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及范围如何确定?
4、特别法优先: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保理债权之间的转化
四、最高院典型司法判例分析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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