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湘说税】小湘温馨提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3月31日截止,请及时办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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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规定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二
热点问题
1.什么是经营所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经营所得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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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计算经营所得时,可以减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4.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申报时是否可以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5.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使用哪些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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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适用表单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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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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