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诈骗防范宝典,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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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到部分群众举报,称有人冒充税务稽查人员实施诈骗。诈骗分子自称是税务局稽查人员,首先主动加企业法人、财务的微信或QQ,然后通过社交软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再进一步实施诈骗钱财的行为。为保护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大家,不要轻信未识别身份陌生人的好友添加申请,避免落入诈骗分子非法敛财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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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税务稽查人员不会主动添加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的微信、QQ等社交软件。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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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检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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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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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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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
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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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除此之外,社会上近期还出现了其他几类通过冒充税务人员实施诈骗的违法事件,请大家注意加强防范。
一是冒充税务工作人员,以邮寄假发票,涉嫌逃税等名义进行恐吓的;
二是冒充税收管理员或领导以生病等急需用钱为由实施诈骗的;
三是利用税务发票中大奖进行诈骗,联系兑奖时,对方以先汇转账手续费等理由要求受害人汇款的;
四是利用招募“纳税服务体验师”为由高薪聘用进行诈骗,谎称受害人已通过资质审核,汇入一定费用后即可兼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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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人员如果接到可疑电话,可以通过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联系方式进行求证,提高警惕、认真识别。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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