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35:2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6〕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6〕3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加强对商品代码为3824909090项下出口产品的审核、审批和监控力度,发现进项中含有黄(铂)金的或其他含金产品以该税号报关出口的,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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