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34:5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6〕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6〕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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