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33:2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7〕2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7〕2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2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7〕2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