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3-13 20:00:52

【20230312 每日一税】经典税案:未收到发票就认证抵扣进项被认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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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2 每日一税】
经典税案:未收到发票就认证抵扣进项被认定偷税
文/武汉税务局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5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3月10日,税乎网发布《没收到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定性偷税》一文,披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未收到发票就认证抵扣进项,被认定为偷税被处罚案例。现予转发,以飨各位朋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税一稽罚〔2022〕71 号
案件名称: ***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对你公司取得的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20043454,在没有收到此份发票的情况下,认证抵扣了税款,造成账薄与申报表不符,且一直未做进项转出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5864D
居民身份证号: 420103********2014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
处罚结果:
1.对***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于2018年12月未取得浙江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20043454,货物名称:汽油柴油,金额:180611.93元,税额:28897.92元,价税合计209509.85元,而申报抵扣造成当月少缴税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定性为偷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对你公司少缴的2018年12月增值税税款28897.9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448.96元,对你公司少缴的2018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22.8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11.43元。共计罚款15460.39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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