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字〔2008〕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际字〔2008〕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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