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278号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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