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30:2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8〕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8〕2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5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8〕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