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人社字〔2020〕122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0〕122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0〕122号
全文有效
2020.4.2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发局、税务局:
为精准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确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現就进一步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延长三项社会保险业务期和征收期。因业务系统调整、参保单位划型等原因,参保单位未能在4月完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的,可延长到5月份办理。在5月份业务期内完成缴费的,2-5月不产生滞纳金,大型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仍可减半征收2-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申请进行二级分户管理的参保单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业务期和征收期可进步延长到6月份,6月份业务期内完成分户并缴费的,可从2月份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2-6月不产生滞纳金。在延长三项社会保险业务期和征收期期间,参保单位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并在5月份前(因二级分户管理在6月份前)完成缴费的,可从达到退休条件次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工伤保险办理了增人业务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二、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缓缴处理。经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单位)认定小组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和各地按照冀人社字〔2020]30号文件规定办理缓缴并于3月底向省人社厅备案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参保单位需按月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和申报核定业务。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明细表》,在信息系统中对参保单位做出缓缴标识,注明缓繳险种、缓缴月份和缓缴期限。参保单位办理缴费时,超过缓缴期限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内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工伤保险办理了増人业务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附件: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明细表(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