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29:23

黑地税函[2007]40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齐齐哈尔市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收取集资费(初装费)适用营业税税目的请示》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齐齐哈尔市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收取集资费(初装费)适用营业税税目的请示》的批复
黑地税函40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时间:2007年3月30日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齐齐哈尔市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收取集资费(初装费)适用营业税税目的请示》(齐地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煤气公司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3月30日印发
打字:于晓洁 校对:流转税处 杨利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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