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3-3-10 13:35:35

某房开公司土增税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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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海口琼山税送达公告〔2023〕002号)

海口琼山税送达公告〔2023〕002号
海南鸿迎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589259241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琼山税 通〔2023〕66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海南鸿迎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琼山税 通〔2023〕66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琼山税 通 〔2023〕 668 号
海南鸿迎实业有限公司: 91460000589259241P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税款事项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琼税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通知内容:我局(所)于2022年7月20日对你(单位)开发的“皇家花园公寓楼”项目进行核定,现将核定结果告知你单位。经核定,应缴土地增值税税款为5,828,531.36元,已缴土地增值税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5,828,531.36元,限于本通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缴纳。具体计算如下: 转让房地产收入核定数为:17,880,000.00元;
扣除项目金额核定数为:5,157,335.41元 ;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核定数为:5,828,531.36元;
据此核定数:你单位应补土地增值税税额为5,828,531.36元。 请根据本通知书办理相关事宜。 你公司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根据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自上述款项缴清或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作废《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琼山税通499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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