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3-10 12:20:45

业务探讨||另类保壳自救,6亿投资收益缘何税负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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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都有孩子,人人望子成龙,要是一不小心望成了废柴,当父母的照样得管。做企业也一样,好不容易熬出个上市公司,一不小心挂上了“*ST”,当老板的也得保壳自救。
*ST新文(300336.SZ)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公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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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图示可能会更清晰些: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339_1678422044294.png?width=592&size=29074
12月28号实缴出资100万成为厦门杉南合伙人,12月30号转让双创宝励合伙人份额,取得投资收益6亿,按说这会计处理应该是
借:其他应收款6亿(老胡猜测大概率是没有实际支付的)
贷:投资收益6亿
但是,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2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所以,上市公司的实际处理是:
借:其他应收款6亿(老胡猜测大概率是没有实际支付的)
贷:资本公积6亿
有了这6亿投资收益,第二天,12月31号的利润表可就很养眼了。
但是,接下的问题就很棘手了,没错,企业所得税!理论上讲,虽然这6亿投资收益在会计上被计入了资本公积,但在企业所得税上,还是属于财产转让类收入,应该纳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公告里的一处魔鬼细节抓住了老胡的眼睛: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886_1678422044540.png?width=731&size=28882
也就是说,这笔作为资本公积核算的投资收益,本来应该交企业所得税,但实际上一分钱都没交,而且是“合法合规降低税负”。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合法合规降低税负”是怎么实现的呢?
老胡的第一想法是——弥补亏损。您想想,都叫“*ST新文”了,那肯定是巨额亏损啊,根据天眼查数据显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808_1678422044809.png?width=243&size=26174
没错,亏损6.5亿,刚好够弥补亏损。
不对啊,公告不是说计入资本公积了吗?那怎么能弥补亏损呢?这里老胡必须啰嗦一句,这里所说的亏损并不是指会计利润上的亏损,而是指企业所得税上的亏损。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说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此“亏损”非彼“亏损”,读者千万注意。
按说这个推论是完全说得通的,反正咱也看不到人家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可是,老胡总觉得哪里怪怪的。毕竟,单从气质这块来讲,弥补亏损这种大路货跟这句“合法合规降低税负”。。。不太搭啊!
电光石火之间,老胡眼前闪过了一组数码:“29号”!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本文有一段重要表述:“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ST新文恰好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恰好计入了资本公积,唯一的争议在于这种另类的注入资产方法是否属于文件所说的“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以老胡多年经验来看,*ST新文极有可能刻意弱化了这个争议点,主动适用29号公告,从而实现了将这6亿应收所得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同时将6.5亿的亏损弥补额度成功向后递延。
一石二鸟!
至于税务机关是否认可这种做法,肯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可以继续关注后续没有明确的补税公告。但以老胡的经验判断,大概率不会有!
毕竟——
最好的默契就是,你懂我的图谋不轨,我懂你的故作矜持。

来源:胡浩然的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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