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27:3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9〕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9〕3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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