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3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开展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对付费电视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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