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3-10 10:52:03

关于“环保税”你需要了解的都在这里!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760_1678416721107.gif?width=800&size=39866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552_1678416721262.gif?width=300&size=152598
为什么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我国于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试点,通过收费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8年排污费改税后,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改为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开征环境保护税,主要目的不是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使排污单位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修复成本,并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税制设计,发挥税收杠杆的绿色调节作用,引导排污单位提升环保意识,加大治理力度,加快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914_1678416721631.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444_1678416721877.gif?width=300&size=152598
是否需要缴纳环保税?
可以从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应税污染物三方面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环境保护税。
一是排污主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排污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即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是排污行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需要缴环境保护税。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以及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都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是应税污染物,共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种主要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65种主要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其中,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应税噪声仅指工业噪声,是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的声音,不包括建筑噪声等其他噪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税目,大家可以查阅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因此,只要符合以上三个判断标准,则需要缴纳环保税。是否有排污许可证、是否超标排放均不是判断环保税纳税人的原则。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915_1678416722101.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741_1678416722317.gif?width=300&size=152598
如何申报环保税?
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登录进入申报。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
具体流程详见申报操作指引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602_1678416722527.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658_1678416722757.gif?width=300&size=152598
如何计算环保税?
一、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关于应税污染物的确定:

(1)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2)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3)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例:A企业1月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硫10千克,氮氧化物20千克,一氧化碳30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1千克。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A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95千克、0.95千克、16.7千克和0.0001千克)

答:(1)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氮氧化物:20÷0.95=21.05
一氧化碳:300÷16.7=17.96 汞及其化合物:1÷0.0001=10000
(2)按污染当量数排序
汞及其化合物(10000)>氮氧化物(21.05)>一氧化碳(17.96)>二氧化硫(10.53)
(3)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汞及其化合物:10000×1.2=12000
氮氧化物:21.05×1.2=25.26
一氧化碳:17.96×1.2=21.55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排放量=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例:A企业3月份产生150吨粉煤灰,全部销售给水泥厂B进行综合利用。B企业开展了粉煤灰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取得了综合利用评价报告。A企业当月从粉煤灰筒仓中销售给砖厂C粉煤灰80吨,C企业并未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评价工作。3月份A企业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如何计算?

答:A企业3月份产生粉煤灰150吨,没有贮存,贮存量为0吨,综合利用了150吨,且综合利用的B企业取得了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因此排放量=150-0-150=0.当月由于销售了以前月份贮存的粉煤灰80吨,因此新增加产生量80吨,销售的80吨没有贮存,所以贮存量为0,由于C企业没有取得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因此综合利用量为0,排放量=80-0-0=80吨。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税额为80吨×25元/吨=2000元。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噪声超标分贝数=实际噪声监测分贝数-国家排放标准限值)

例:某钢铁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数据显示:其2021年3月份,该厂昼间月均工业噪声为77分贝,夜间噪声值为80分贝。该厂区座落于铁路干线附近。请计算该厂昼间、夜间噪声超标分贝值。

答:(1)明确计算规则:昼间和夜间要分开计算;该厂实际噪声排放值昼间77分贝,夜间80分贝。国家规定标准噪声值昼夜70分贝,夜间55分贝(查找功能区表,铁路干线附近对应的是4类区,适用昼间噪声标准值70分贝,夜间标准值55分贝);
(2)计算:
该厂昼间噪声超标数值=实际噪声监测值-国家排放标准限值=77分贝-70分贝=7分贝
该厂夜间噪声超标数值=实际噪声监测值- 国家排放标准限值=80分贝- 55分贝=25分贝
查找超标分贝对应的月税额标准:7分贝对应税额是1400元/月;25分贝对应的税额标准是最高一档税额,即11200元/月。
所以:该厂3月份应纳噪声税=1400+11200=12600元
二、计税方法
一定要严格按照
四种方法的先后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备注:排污系数法:81号公告施行时间段:2018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16号公告施行时间段:2021年5月1日-2021年6月30日;24号公告施行时间段:2021年7月1日以后。)
(四)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570_1678416722966.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636_1678416723234.gif?width=300&size=152598
环保税减免的情形有哪些?
一、暂予免征情形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征情形
(一)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供稿:财产和行为税科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0/595_1678416723451.gif?width=640&size=102174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环保税”你需要了解的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