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25:41

天津市财政局 财税三〔1989〕8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三〔1989〕8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三〔1989〕89号
全文有效
1989-12-04
塘沽区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1989〕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关于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征免税问题,根据天津港的实际情况,对该港的上述用地自1988年11月1日起征收土地使用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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