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工商局 税三〔1990〕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90〕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工商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90〕1号
全文有效
1990-01-09
各区县税务分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依照执行。各区县税务分局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售印花税票的手续,双方务于1990年1月31日前办完。按通知规定付给的营业执照粘贴印花税票的代售手续费,用于有关业务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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