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税三〔1991〕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10号
全文有效
1991-03-05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和个人租赁(借出)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收取折旧费或其他名称费用所书立的凭证,均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
二、承租人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又转租给他方所书立的凭证,仍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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