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21:56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8]6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6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doc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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