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3-3-3 20:00:12

一文了解|纳税信用评价激励&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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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
激励&惩戒措施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利、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条例同时明确,对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
下面,
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税务部门纳税信用评价激励&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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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对于实名办税且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C级的纳税人到各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不影响税务机关征管系统流程正常流转的,经纳税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并签订“承诺制”容缺办理承诺书后,办税服务厅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对未按期履行补正承诺、逾期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需承担在本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直接判为D级的后果。

在开展信用修复的过程中,严格落实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失信主体参照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修复承诺书”模板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承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否则不予信用修复。


二、联合奖惩
(一)
对“红名单”企业守信激励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提供绿色通道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3.税银合作

通过建立税银互动机制、信息交换机制,推进税银合作,纳税信用A级、B级、M级企业可申请“银税互动”贷款,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336号


4.预约定价

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二)
对失信企业开展惩戒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END
供稿|市局法制科、市局纳服科
统筹|赵菊英
初审|和文宏
复审|杨光鸿
终审|沙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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