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1:13:1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9〕2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9〕2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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