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3-3-3 14:26:07

8612366近期热点问答


1.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里的增值税发票即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部分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适用免税政策。

3.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A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4.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5.个人所得税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里申报?

1.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要申报的全部人员信息后,点击上方“报送”,自动获取反馈;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根据实际情况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后同样需要报送并获取反馈;
3.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
4.税款缴纳:申报成功后,有税款的需要进行税款缴纳,没有税款的即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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