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4]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6号)的规定“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1年至199 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免税期已满,应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收印花税。请通知各有关企业在职一九九四年九月底以前补缴应纳印花税。逾期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印花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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