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征期办税我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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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为3月1日至15日,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提高报税效率,黑龙江省税务局为您提供本月份施行的新政策、实务和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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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知道的3月税费新政策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2023年第2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02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03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学懂弄通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
新增体检报告模块
为减少企业非主观原因发生涉税风险,帮助企业消除税收隐患,自2023年2月起,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模块生成体检报告,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 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在特色业务模块下新增“日常体检信息提醒”、“税收优惠自检”、“月度体检报告”,方便纳税人检查自身涉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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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特色业务模块下“日常体检信息提醒”按钮,或在搜索栏搜索“日常体检信息提醒”进入“日常体检信息提醒”,显示推送给纳税人每日变化的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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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特色业务模块下“税收优惠自检”按钮,或在搜索栏搜索“税收优惠自检”进入“税收优惠自检”,显示推送给纳税人涉税优惠方面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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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特色业务模块下“月度体检报告”按钮,或在搜索栏搜索“月度体检报告”进入“月度体检报告”,显示推送给纳税人月度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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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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