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5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各分局反映了一些房产税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应税房屋的房产原值。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三百元的,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的细则》第五条 规定分别按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三百元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租金的周转房,应照章 征收房产税。
(三)对个人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如收取的租金高于房管部门规定的收取标准,应对其全部租金征收房产税。
(四)对出租的房屋应按应收租金征收房产税,但对按应收租金纳税确人困难的,可按实收租金征收,待租赁关系结束后,进行结算时,连同所欠缴的税款一并补征入库。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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