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1:10:4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呼和浩特市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惠丰强生药业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呼和浩特市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惠丰强生药业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3〕8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呼和浩特市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字44号)和《关于免征内蒙古惠丰强生药业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呼和浩特市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惠丰强生药业有限公司都是呼市金川开发区招商引资的企业,分别于2000年12月8日和2000年6月13日购入土地,兴建加工基地,由于基本建设工期长,基建期间纳税确有困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第051号)第一条:“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用地,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报经盟、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038号)第五条“地方各税依法减免的需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经审核和研究,同意免征呼和浩特市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6666.70元,内蒙古惠丰强生药业有限公司35160.45元(其中2000年土地使用税11720.15元,2001年土地使用税23440.30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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